最高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
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訴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大慶大豐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貨物交付后,買受人已使用了標的物且未在約定的質保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嗣后又以質量存在問題為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拒絕付款的,不應支持。出賣人違反交付技術材料的從給付義務,買受人可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違反從給付義務不影響貨物正常使用與合同目的實現的,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給付貨款的主給付義務。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85號
要點一: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更為精練,要點二:對要約的撤銷時間基于對話,要點三:增加了期內承諾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時到達視為新要約的內容
案號:(2017)滬02民終2507號,判斷被標注者名譽是否因此受損,應以展示行為是否宣揚了他人隱私或發表了失實言論。只要不存在上述情況,即使被標注者社會評價降低、相關利益受損,也不應認為侵害了被標注方名譽權
多家從事個人信息買賣交易的平臺相繼被警方一鍋端,一些個人信息買賣平臺陸續受審,但尚未判決,在此草案公布后處理和交易個人信息方面不收斂不收手者
案號(2019)渝01民終1910號;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訴訟程序:眉執督字第4號,最高法民抗字第29號;執行程序:最高法執復字第26號,粵高法執異字第1號,最高法執復字第2號,皖民二終字第00261號
(一)公司與股權糾紛;(二)保險合同糾紛;(三)金融借款糾紛;(四)保函與信用證糾紛;(五)海事海商糾紛;(六)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
最高法院發布了第25批指導性案例(第140-143號),最高法院共發布25批143個指導性案例,按民事類(包括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商事類、程序類(包括執行)歸類
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通勤時間延長的,需要考量搬遷距離遠近、通勤便利程度
抵押不破租賃指的是出租人將財產出租并轉移占有后,又用該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均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范疇。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繼承、侵權、物權等行為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