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這些舉措體現出《意見》重點關注政府數據和社會數據兩大類數據,而在現實操作中這兩大類數據從根本上來說又主要是公民的個人數據,那么,這些數據到底是誰的,誰可以使用,收益該如何分配,均是為落實該《意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筆者試從數據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三個方面構建數據產權框架:
數據所有權方面
從數據產業鏈條來看,數據主要分為原始數據和二次開發利用數據。原始數據記錄的往往是空間物體或個人的初始信息,二次開發利用數據得出的一般是對空間物體或個人更為復雜和深入的分析結果。筆者認為,
1、原始數據屬于個人
個人數據權利包含兩種情況,一方面是近似于隱私權的信息人格權,它所保護的是用戶個人尊嚴不受侵犯的法益,另一方面是近似于所有權的財產權益,其所反映的是用戶對其信息的絕對控制,原則上可以比照所有權權能結構來設置。
2、企業享有衍生數據所有權
數據產業鏈中從事數據收集、存儲、管理、處理、挖掘、分析、展現、評價、交易等環節的企業對數據的占有是一種先驗的占有、理性的占有,包含自身對數據的利用意思、處分意思等等,同時也暗含對他人占有的禁止意思以及對他人的約束意思。在當前區塊鏈技術、數據清洗技術、用戶知情同意協議的共同作用下,這種占有將不會必然侵犯人們現有的權益如隱私權等,所以從這個意義來看,數據企業對衍生數據享有所有權是合理的。
3、政府享有政府數據的歸屬權
政府數據往往牽涉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屬賦予不能簡單套用私法側重個體要素配置的理念,而要考慮要素的社會屬性。因此,將政府數據權屬規定為國家所有權,由政府享有對這些公共數據的管理權,同時通過政府履行數據公開義務滿足公眾對政府數據的需求,實現個體要素與社會要素的平衡。
數據使用權方面
1 數據使用需要以
合法的可利用的數據為前提
要明確數據使用權的客體是“數據”而不是個人信息權中的“信息”,數據產權受到法律保護需數據具備可利用性,且數據須遵從合法性標準,并非所有的數據都能受到數據產權保護。
2、個人數據使用側重于
人格權的行使與保護
數據知情同意權是個人數據權利之起點,數據知情權同意的范圍應包含個人數據的收集方式、收集內容、存儲及處理方式等,同時也應包括收集的目的、可能對個人產生的后果、以及明確的同意方式及同意效力的覆蓋階段。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意方式上應當賦予個人可選擇性,如勾選允許收集的數據類型;個人數據修改權是數據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收集后,賦予個人體現其自由意志的手段,其權利內容體現為數據主體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無不當延誤地修改其不準確、不正當的個人數據;個人數據的被遺忘權是用刪除其數據信息的手段捍衛其人格利益的手段。
3、企業數據使用
強調用權與限權的結合
從數據產業鏈可以看出,數據利益在不同階段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從法律視角,“數據清洗”前,權利主體有用戶與數據收集企業,利益訴求集中于用戶的數據人格利益與企業的數據財產利益;在“數據清洗”后,法律視角中的權利主體只有數據收集企業而利益訴求也只局限于數據財產利益。
數據收益權方面
數據收益權方面,應該賦予三類主體用戶收益權:
1、政府數據收益權
政府數據在基礎數據的開放和共享上不應以盈利為目的,但在提供數據的深度挖掘、分析適配、可視化等配套服務時可以適當收費,一方面可以彌補過程中投入的大量成本,另一方面也可激發政府開發數據打造服務型政府的積極性。
2、企業的數據收益權
企業的數據收益權主要體現在經濟利益的獲得,其理論是建立在數據所有權及數據使用權之上的。從經濟學上看,數據交易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定價。企業數據交易的四種定價模式,即市場定價、平臺預設定價、協商定價、混合定價。
3、個人參與分享數據紅利
享有數據收益權的主體是擁有原始數據權的用戶,數據企業可以對那些明示同意企業收集其信息的用戶提供一些除貨幣之外的免費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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