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關于公布首批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 試驗區) 的通知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空管局、運行監控中心、民航大學、飛行學院、管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校驗中心、信息中心,各協會:
為探索新時代政府監管服務的新方式,形成促進無人駕駛航空行業管理與社會管理深度融合的新路徑,在體制機制、政策法規等方面先行先試,有序開展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點示范工作,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民航發﹝2020﹞26號)相關要求,經過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初審共計35個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區)向民航局報送了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申請及建設方案。結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總體布局和重點任務,經過預審、答辯及實地考察三個環節的綜合論證,民航局批準首批共13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名單見附件1),現予以公布。
請首批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所屬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各自目標定位,進一步加強工作推進,完善運行管理機制,落實重點任務,做好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和運行相關工作,試出成效、確保安全;并按照統一標準自行制作試驗基地(試驗區)銘牌(標準見附件2) 。
依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各試驗基地(試驗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加強對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和運行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具體落實對試驗基地(試驗區) 年度報告的審核及考核評估工作。民航局將統一建立試驗基地(試驗區)考核評估制度及相應的暫停、退出機制;組織試驗基地(試驗區)成果示范推廣及交流工作,統籌推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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