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技術是對靜態或視頻中的人臉圖像進行特征提取與分類,從而用于個人身份鑒別、驗證與分析的當代信息技術。作為最廣泛使用的生物識別技術之一,人臉識別技術以數據為體、以人工智能算法為用、以人類自身為對象,具有不可復制性、非接觸性、可擴展性、快速性、多維性等優勢,目前已與安防、金融、醫療、支付、教育、文娛等行業深度融合,不但推動鏈接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新型產業悄然成型,而且為我國數字經濟與社會發展帶來了新機遇。
在人臉識別產業突飛猛進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風險也在不斷加劇,給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以及國家安全帶來巨大挑戰。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時代的來臨,人臉信息被廣泛采集、分析,進而合成、生成人臉信息的嶄新業態開始涌現。如何保護個人人臉信息、防范虛假信息、維護公共利益,成為人臉識別產業必須面對的重大議題。
面對種種挑戰,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人臉識別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護,并在第 62 條進一步強調了人臉識別信息的特殊性,要求有關部門針對人臉識別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重點規定了濫用人臉識別的侵權責任、合同規則、訴訟程序。2023 年 8 月 8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為“國家網信辦”)公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從更宏觀的維度規定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安全管理要求,采取了不同參與者、多種場景和細化技術標準相呼應的生態治理方法。
本研究報告立基于產業生態治理的思路,強調綜合“人—技術—社會”三維視角,對人臉識別技術進行整全性治理。以產業生態參與各方的角色分工為切入,將主體類型化為:作為源頭活水的技術提供者、作為中心樞紐的人臉產品/服務提供者、作為最后關卡的人臉識別產品/服務使用者;從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算法治理、產品質量等各維度,細化不同主體的系統性義務與責任。此外,生成合成場景是人臉識別信息的重要應用場景之一,鑒于我國對深度合成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采取專門立法規制,研究報告特別關注了該場景下的人臉識別治理問題。
人臉識別產業的治理需要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市場主體、行業組織、專家社群、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本研究報告匯聚各方智慧,探索技術、法律、最佳實踐、產業倡議多維一體的治理架構,希冀有裨于未來的立法、司法與執法,并為我國人臉識別產業的行穩致遠貢獻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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